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《档案学通讯》由教育部主管、中国人民大学主办,创刊于1978年,秉承学术立刊的宗旨,贯彻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以推动档案学术繁荣发展为使命。为不断提高学报办刊质量和学术水平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《档案学通讯》编委会(以下简称编委会)是《档案学通讯》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,对《档案学通讯》的编辑出版起指导、监督和咨询作用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三条 编委会职责。
(一)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方针、政策和法令,制定办刊方针。
(二)确定办刊宗旨并监督实施。
(三)对《档案学通讯》编辑出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,监督稿件学术质量。
(四)协助《档案学通讯》编辑部组稿和推荐选题。
(五)在科研、学术交流活动中,强化对《档案学通讯》的宣传,提高《档案学通讯》的影响力。
(六)积极培养和发现人才,壮大作者队伍,充实编审力量。
(七)收集反馈意见,总结办刊经验。
第四条 编委会主任职责。
(一)负责编委会全面工作。
(二)主持召开编委会会议,研究解决《档案学通讯》编辑及出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第五条 编委会委员职责。
(一)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定,完成编委会安排的工作。
(二)关注《档案学通讯》发展,收集各类反馈意见,提出办刊思路和建议。
(三)在科研、学术交流活动中,加强对《档案学通讯》的宣传;为《档案学通讯》组织高水平稿件。
(四)积极为《档案学通讯》撰写或推荐高质量的稿件。
(五)参加编委会会议和学术活动。
第三章 组成及产生办法
第六条 编委会组成。编委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(学界、业界各1名),编委若干名。
第七条 编委会委员条件。
(一)政治理论水平高,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。
(二)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有较高的学术水平,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态。
(三)热心工作,为《档案学通讯》的发展出谋划策,能承担编委会委派的任务。
第八条 编委会产生办法。由相关单位、编辑部推荐,或个人自荐,产生初选名单,再由杂志社集体讨论确定编委会组成名单,编委会成员分布应考虑专业方向、学界业界、地区平衡等综合因素。编委确定后,由编辑部聘任并颁发聘书。
第九条 编委会每届任期4年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或缩短任期。对因各种特殊缘故,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编委,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,由编辑部向编委会主任提出免职及增补报告,及时予以调整。
第十条 编委有退会自由;一年以上未说明情况又不履行编委的权利和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;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者,取消其编委资格。
第四章 工作方法
第十一条 编委会主任领导编委会工作,主持对重大问题作出最终决定。
第十二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,研究、讨论办刊方针的执行情况及修改意见;研究讨论有关工作条例、规定;总结工作经验,研究解决《档案学通讯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评选期刊年度优秀论文。
第十三条 编委会应履行职责,积极宣传、推介《档案学通讯》,组织、推荐稿件,征求并反映读者、作者对期刊的意见和要求,根据编辑计划进行重点组稿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编委会讨论通过,委托《档案学通讯》编辑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《档案学通讯》杂志社
2020年10月18日